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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取水許可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2.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2006年2月21日)第二條第二款: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2006年2月21日)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利部《關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員會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水政資〔1994〕555號)、《關于國際跨界河流、國際邊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區)內陸河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水政資〔1996〕5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取水許可權限的通知》(桂政辦發〔2008〕120號)。
(一)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的項目
1.南盤江、紅水河黃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業與城鎮生活≥26萬m3/d,農業≥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業與城鎮生活≥43萬m3/d,農業≥10 m3/s;北侖河境內干流(含邊界河段):工業與城鎮生活≥5萬m3/d,農業≥6 m3/s。
2.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的取水。
3.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4.跨省(自治區)河流在省(自治區)邊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區邊界河流上的取水。
5.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萬m3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流域管理機構審批事項范圍以外的審批項目
1. 自治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新、改、擴建設項目的取水。
2. 國際邊界河流、省際邊界河流、設區的市邊界河流上的取水。
3. 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4. 地下水日取水量1萬m3以上不足5萬m3的取水。
5.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地下水的。
(三)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管理機構和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許可范圍以外的取水的審批項目
1. 設區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新、改、擴建設項目的取水。
2. 縣(市、區)邊界河流上的取水。
3. 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取水。
4. 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 m3以上、不足1萬m3的取水。
(四)縣(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審批項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
注:《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2008年4月9日)第八條第一款: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附件3)。
1. 取水量較少的情形包括:從江河水庫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1000m3;從地下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500 m3;蓄水工程總庫容小于10萬m3;水電站總裝機容量小于500千瓦。
2. 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情形包括:取水口不在縣級以上邊界河流,不屬于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取水,未發生水事糾紛,項目不設入河排污口,或日入河廢污水量小于500噸且不含《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質(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并(a)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等。
符合填寫水資源論證表的項目,其水資源論證審查權限和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統一下放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行政審批條件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2006年2月21日)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一)實施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二)實施范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2006年2月21日)第二條規定,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都應當申領取水許可證。
六、申請材料(適用于自治區本級)
(一)關于申請××項目取水許可的函,原件1份(附件2);
(二)取水許可申請書原件2份(附件1);
(三)水利廳水資源處出具的取水許可復核意見,原件1份、水利廳對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出具的審查意見,復印件1份;
(四)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提交與第三者簽訂的協議或承諾書,復印件1份(原件交驗);
(五)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備案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1份;
(六)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文件,復印件1份;
(七)申請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1份。
相關附件:
1.取水許可申請書
2.關于申請XX項目取水許可的函
3.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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