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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縣(市、區)環境保護局,各有關市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經研究,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現就做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主管
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權限依法對建設項目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并按照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一般不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其他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活動。
二、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竣工后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驗收內容、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結論、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受委托的技術機構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三、建設單位應在驗收期限內按照本廳有關公告流程和材料要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提交建設項目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等申請材料,同時負責組織除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以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工作。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授權的行政審批部門收到驗收申請材料后,應組織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后形成驗收意見,在承諾辦結時限內出具驗收批復文件,并依照規定公開信息。
五、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落實信息公開、登陸驗收信息平臺填報相關信息,同時向項目涉及的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驗收報告》和相關信息。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公開檢查和處理結果。
六、新修訂《條例》實施后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建設單位已經自行組織并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環境保護部門不再組織對其配套的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七、本《通知》中未予細化規定的內容,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8 年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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